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借用制度
時間:2009-04-11 08:34:23 點擊:633次
1、實驗物品一般不得外借,如遇特殊情況,校外單位確需借用時,須持單位介紹信,非固定資產(chǎn)經(jīng)實訓中心批準,固定資產(chǎn)經(jīng)實訓中心同意,主管校長批準,方可借出,可適當收取使用費,有些實驗物品借出應派專人跟隨使用。
2、校內(nèi)實驗室之間借用,串用儀器設備或其他物品,要經(jīng)實驗室負責人同意,同時須嚴格辦理借用手續(xù)。
3、實驗室用品一律不準私用,如校內(nèi)個人借用時,須經(jīng)實訓中心負責人批準。
4、無論何種借用情況,都必須明確借用期限,開具借條,到期歸還。一般借用期不得超過一周。歸還時應認真檢查驗收,如有損壞或丟失,應照價賠償。
2008年5月修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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